《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月1日起正式实施。昨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条例》有关情况以及广东排污许可工作情况进行了介绍。截至2020年底,广东全面完成约69万多家排污单位的摸排,其中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约3.8万家,实行排污登记40万余家,限期整改2900余家,已永久关闭、长期停产或者无实体企业等特殊情形的约25万家。广东摸排排污单位数、核发排污许可证数和排污登记数均列全国第一。

《条例》对排污单位规定了12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为手段,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推动主动守法。

一是严惩重罚违法排污单位,推动排污单位守法排污。《条例》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多种处罚措施。例如,对无证排污、超浓度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是结合排污许可管理实际经验,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进行排污管理、违反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要求、弄虚作假骗取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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