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跳单”也要“买单”!

接受中介服务后,直接找房东租房,中介能主张报酬吗?记者从北京一中院获悉,该院近日首次适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关于“跳单”的新规定,开庭审理了一起“跳单”案并当庭宣判。

小涛公司3年前联系委托一中介找房源。中介人员带小涛公司领导和经办人看了多套房源,后者同意租其中3套。次月小涛公司和中介人员建微信群。在群内,中介人员讨论了租赁细节,包括3套房子的面积、租金、押金、水电费、物业费、租期、违约金、开具发票等条款及其它需中介与业主协调的问题;两天后将修改过的3套房屋租赁合同发到群里;并将修改后的合同发送给业主,在业主反馈后,将草拟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发给业主和小涛公司员工。

但最终,小涛公司与业主和另一家小昌公司签了这3套房屋的租赁合同及居间合同。这份租赁合同除租期起算日期和房租支付日期与前述中介公司提供的合同模板相差两天外,最重要条款均一致。前述中介公司遂起诉小涛公司“跳单”,要求其与房屋业主付居间服务费。

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不存在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情况下,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可使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因此,此案可适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关于“跳单”行为的新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中介公司虽未与小涛公司签书面居间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居间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该中介为其提供了居间服务,法院遂以房屋面积,判定小涛公司付原告居间费27000余元。因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房屋业主设立了居间服务关系,故其要求业主付居间服务费,法院不支持。

小涛公司上诉请求改判。北京一中院认为,第一,涉案中介向小涛公司提供了房源信息并带看了房屋,聊天记录还显示多次沟通相关问题,并应要求拟定租赁合同,故应认定小涛公司接受了该中介服务。第二,小涛公司、房主、小昌公司所签租赁合同与涉案中介反复修改后提供的合同成交版重要条款基本一致。法院认定小涛公司最终与房主达成交易利用了涉案中介提供的服务。第三,小涛公司接受并利用该中介的服务后,转而选择报酬较低的小昌公司与房主订立合同。综上,此案适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小涛公司应向涉案中介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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