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正义网烟台4月28日电(记者郭树合 通讯员孙佳)身为对外封闭的闭环管理人员,却无视工作纪律和防疫规定,违规多次外出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导致320余人被采取隔离管控措施。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检察院提起公诉,4月28日上午,芝罘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冯某某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案,并当庭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该案系烟台市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

据了解,冯某某在烟台港码头从事韩国入境集装箱装卸工作,根据相关疫情防控规定,工作期间要求集中住宿、封闭管理。

2022年3月8日、10日晚,冯某某两次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外出,先后到其儿子经营的快递点、药店等公共场所逗留、购买药物,并与多名亲属见面。3月11日,冯某某核酸检测初筛阳性,3月12日核酸检测复核阳性,由负压救护车闭环转运至烟台市奇山医院隔离治疗。

根据烟台市芝罘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冯某某的行为导致其密接、次密接、其他重点人员200余人及参照次密接管理的120余人被采取隔离管控措施,其居住及活动轨迹涉及的四处重点场所被封控管理、终末消毒。

芝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治期间,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防疫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鉴于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办案检察官在此提醒,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对拒不接受核酸检测、隐瞒行程、不服从隔离管理规定,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决定命令等行为,引起疫情传播,或者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威胁的,都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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