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爱容易相处难,并非所有的恋人都能走进婚姻的殿堂。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婚恋观更为开放,非婚生子女的数量持续增长。出于各种原因,双方未能缔结婚姻而生育的子女即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享受权利方面是否相同?抚养费又该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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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平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每月支付其女儿原告李小某抚养费450元,至李小某满十八周岁止。
2012年,康某(女)与李某(男)恋爱后生育女儿李小某,由于多种原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双方因感情不合分手,双方在女儿的抚养及抚养费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康某(女)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男)支付女儿李小某的抚养费。西平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李小某由康某直接抚养,李某每年支付李小某抚养费1800元。
时光飞逝,岁月如梭,一晃十年过去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物价水平的提高、消费支出与日俱增,原来的抚养费杯水车薪。2023年5月,李小某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为由,向西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000元。
西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确认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李某作为李小某的生父,应在能力范围内尽量为李小某创造良好的成长和学习环境。考虑到物价的上涨和教育费用的增加,李小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增加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结合原定抚养费数额、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李小某上学的事实、李某的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的抚养费标准,每月按450元标准支付。
法官说法
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抚养孩子是为人父母的责任,任何一方都没有理由推卸责任。随着孩子的不断成长,教育、生活等各种费用的开支逐渐增多,原先的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孩子的日常生活需要。法律赋予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必要的时候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抚养费数额的要求,但该要求必须合理。应结合子女居住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支出水平、子女的合理需求、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增加抚养费的要求是否合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冯占华 樊浩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