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老年人对长期护理保障的需求在大幅增长。据国家卫健委披露,截至2021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2.7亿人,其中失能人数在4500万左右。但目前针对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障明显不足。

《“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提出,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3年3月,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转换业务试点自2023年5月1日起开展,试点期限暂定为两年,经营普通型人寿保险的人身险公司均可参与转换业务试点。

转换业务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


(资料图)

加强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和保障,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工作部署。加快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创新保险服务模式,丰富保险产品供给,能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长期护理服务和保障需求。

所谓转换业务,是指人身险公司根据投保人自愿提出的申请,将处于有效状态的人寿保险保单中的身故或满期给付等责任,通过科学合理的责任转换方法转换为护理给付责任,支持被保险人因特定疾病或意外伤残等原因进入护理状态时提前获得保险金给付。

在现阶段人民群众长期护理保障需求增长,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存量寿险产品开展转换业务,能够在短时间内有效提升长期护理保险供给能力,缓解失能人群护理费用压力,同时也创新了保险服务的内容和形式,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长期护理的理解和认识,为进一步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积累经验。

事实上,推进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不仅是保险业助力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有助于推动健康险行业发展。

推进转换业务逐渐落地

自转换业务试点启动以来,已有包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寿险公司”)在内的多家险企,在公司官网“公开信息披露”专栏“专项信息”下开设“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子模块,标志着转换业务逐渐落地。

近年来,保险业积极创新作为,在提高老年人护理服务水平方面,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的经办工作,在失能老人评估、照护服务管理、基金结算支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提高老年人护理服务支付能力方面,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可以很好地缓解失能人群护理费用压力。

目前,中国人寿寿险公司已全面启动“寿险转长护”试点工作。该公司首批纳入保单贴现转换业务试点的适用人寿保险产品为“祥瑞终身保险”“祥瑞还本终身保险”和“国寿福终身寿险(2021版)”。三款产品的条款、所适用的责任转换方法、护理贴现金额计算方法、护理贴现金额表等信息可通过该公司官方网站“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栏目查询。

让更多人群享有护理保障

实施转换业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中国人寿寿险公司有如下约定:合同生效满2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罹患21种特定疾病并因该特定疾病满足该特定疾病所对应的护理状态要求,或者因意外伤害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第1至3级伤残,或者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达到《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3级(重度失能I级)、4级(重度失能Ⅱ级)或5级(重度失能Ⅲ级)。

根据监管规定,在产品范围方面,人身保险公司使用保单贴现法开展转换业务时,应选取申请办理转换业务时未附加其他人身保险产品的个人普通型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保单,且保单合同生效时间超过2年;在人群范围方面,使用保单贴现法进行保险责任转换时,被保险人年龄应满18周岁;在判定条件方面,被保险人进入约定护理状态的判定条件是其罹患10种特定疾病,或者因意外伤害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第1至3级伤残。

中国人寿寿险公司介绍,该公司在10种特定疾病的基础上扩展至21种特定疾病,并将被保险人进入约定护理状态判定条件扩展至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达到《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3至5级,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保障。

此外,保单贴现护理转换业务申请变更的犹豫期为15天,投保人可在犹豫期内撤销合同变更申请。在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期间,使用“祥瑞终身保险”“祥瑞还本终身保险”和“国寿福终身寿险(2021版)”三款进行保单贴现法责任转换,中国人寿寿险公司暂不收取转换费用,客户不需要额外缴费。

对于失能人群而言,由于投保年龄限制和核保条件要求,很难或不能投保商业健康保险,包括长期护理保险。而通过保单贴现法下的人寿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可以将处于有效状态的人寿保险保单中的身故等责任转换为护理给付责任,支持被保险人因特定疾病或意外伤残等原因进入护理状态时提前获得保险金给付,有效满足被保险人的护理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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