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儿子黄家琪在工作时间内上厕所途中坠亡,河南省平顶山市的黄亚超夫妇从去年7月开始向当地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令他们意外的是,即便在法院三次介入的情况下,当地社保仍然三次给出了“不予认定”的结果。此事近日引发广泛关注,网友们追问:工伤认定,究竟由谁说了算?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据媒体报道,去年7月,在黄亚超夫妇第一次提出申请时,当地社保作出“不予认定”的理由是,黄家琪坠亡的发生地,也就是通往厕所的一处消防通道,并不属于其所在公司的办公场所范围。黄亚超夫妇对此不解,向法院提起诉讼。去年11月,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社保行政部门认定错误,撤消该认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判决随后生效,双方均未上诉。

但不到一个月,当地社保部门仍然作出了“不予认定”的结果。随后近一年的时间里,黄亚超夫妇再次提起诉讼,在法院作出同样判决后,当地社保部门提起了上诉。法院二审作出的裁决是维持原判。

尽管如此,今年8月,当地社保部门第三次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黄亚超夫妇随后第三次向法院提起诉讼,9月6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目前此事还没有进展,看起来,黄亚超夫妇仿佛陷入了“行政机关认定-诉讼-再次认定-再次诉讼”的怪圈。

公开信息显示,现实中,和黄亚超夫妇有同样经历的人并不少,社保部门反复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之后又被法院反复撤销的案例,时有发生,且大多耗时较长。

湖南长沙一名环卫工人2012年在工作时间病亡,却不被认定为工伤。家属不服,诉至法院。尽管法院先后三次作出判决,要求社保部门重新认定,但在四年之后的2015年,家属第四次收到了《不予认定决定书》,这一次,他们没有再提起诉讼。

2016年在福建南平,一家医院的职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在被判定脑死亡后家属坚持治疗,数天后仍没能挽回其生命。由于认为其发病后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当地社保行政部门,多次没有按照法院撤销决定执行,依然不予认定工伤。

为何工伤认定中,屡屡出现行政认定程序和司法诉讼程序循环往复的现象?

法律人士介绍,根据我国法律,工伤认定属于行政职权的范围,行政认定才是终局认定。法院不能直接代替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认定,只能要求其重新作出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虽然从总体上对工伤认定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对于伤害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及是否基于工作原因等内容的具体规定,并不十分明确。而引发争议的案例往往又在事实上存在着具体差异,因此,法院和社保部门在对于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上,容易存在分歧。此外,工伤认定的结果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影响巨大。这方面的监管压力,可能也成为社保行政部门严格把握工伤认定标准的考虑原因。

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否被认定为工伤,事关切身利益。由行政认定程序和司法诉讼程序构成的循环怪圈,毫无疑问,既无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该如何破解?这个怪圈有没有一个可以终止的节点?

对此,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吴文芳表示,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不过从目前屡屡发生的工伤认定案件来看,司法机关的判决更像是在监督行政机关的认定行为,为当事人提供的救济手段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判决并没有为案件划上句号,而是继续进行到下一个循环,形成了怪圈。

吴文芳表示,与一般行政行为相比,社保行为有一定的特殊性,针对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如果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能就具体情形的解释进行高层次协调,进一步完善工伤的定义和类型,就有可能规避大家在规定解读和适用上的分歧,并在劳动者权益保护与工伤保险基金监管之间达成平衡。具体来说,可以修改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针对工伤认定问题,赋予审判机关要求社保行政部门不得作出相同决定的权力,减少来回反复的现象。尤其是当行政机关多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行政行为时,应由司法机关作出终局裁定。

(看看新闻Knews记者:金梅 阮丽 周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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