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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镇平县人民法院石佛寺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玉镯质量问题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刘某、任某在被告仵某处购买和田玉镯两件价值48000元,在收到玉镯后,认为其所购得的玉镯不是和田玉,经过鉴定,确定玉质为方解石玉,遂认为被告构成欺诈,找到被告要求退货,后被告退了18000元给二原告,约定剩余30000元退款时间并出具了欠条。到了退款时间后,被告迟迟不退,二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其退还30000元并要求进行三倍价款的赔偿。

石佛寺法庭庭长姜赟在承办案件后,研究案件来龙去脉、厘清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于庭前对双方当事人就“假一赔三”的法律适用前提进行了普法教育,并告知诉讼风险。在此基础上,与各方分析法理、权衡利弊,引导其解决矛盾纠纷。

通过反复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仵某于2023年9月30日前一次性退还原告刘某、任某货款30000元;若被告未按期还清30000元,另须按原货款48000元之3倍赔偿二原告的损失。至此,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该案的审结,是石佛寺法庭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和走情法两全“枫桥路”办案思路的一个缩影。在今后的工作中,石佛寺法庭将继续立足玉文化审判主业,为辖区玉文化产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同时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满意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供稿:镇平法院 方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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