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法院:七旬老人受伤维权,协商调解当场履行

据了解,王老汉现已71岁,在工作过程中(打扫卫生时),不慎受伤住院,后因王老汉与某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近日,宛城区法院溧河法庭诉前调解团队深化调解,为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画上句号,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本案中,王老汉受雇在某公司工作,事故发生当天,王老汉在打扫卫生的过程中,不慎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七万余元,在王老汉治疗期间,公司垫付了王老汉的医疗费用,后王老汉与公司双方就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协商未果。

为尽可能避免当事人对簿公堂,溧河法庭组织诉前调解员徐明伦对此案进行调解。调解员徐明伦收到案件后认真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向双方释法明理,说明利害关系,最终双方确定好责任比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当场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

在日常生活中,因从事工作而出现意外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危险性工作时一定要提高自身的安全保护意识,避免危险的发生;接受劳务者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的防控者,对提供劳务者的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对提供劳务者的职业活动提供必须的保障是接受劳务者的责任。(供稿:骆名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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