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2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公布的晋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泽金管罚决字〔2023〕5号)显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保险晋城中支”)存在两项违法违规行为,一是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行为;二是内控管理缺失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华保险晋城中支存在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行为。2020年10月-2022年4月,新华保险晋城中支业务员闫张霞通过银行卡转账向客户给予保外利益13笔,金额合计60821元。涉及保单12件,保费61.84万元。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属于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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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晋城中支存在内控管理缺失行为。晋城监管分局表示,抽查2021年1月到2022年6月团险投保资料,3份投保单存在涂改问题,2份投保单存在签名和盖章不规范问题。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内控管理不严格,单证管理不规范问题。该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晋城监管分局决定对新华保险晋城中支责令改正,处7万元罚款;对闫张霞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晋城监管分局决定对新华保险晋城中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罚款;对赵变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罚款。
综上,晋城监管分局决定对新华保险晋城中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7.2万元罚款,对闫张霞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对赵变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罚款。
以下为原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晋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泽金管罚决字〔2023〕5号
当事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晋城中支)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文昌西街北综合楼(2033号)一、二层中间区域和七层
法定代表人:刘源
当事人:闫张霞
住址:晋城市城区
职务:时任新华人寿晋城中支财富经理
当事人:赵变
住址:晋城市城区
职务:时任新华人寿晋城中支团体业务部销售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新华人寿晋城中支、闫张霞、赵变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当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行为
2020年10月-2022年4月,新华人寿晋城中支业务员闫张霞通过银行卡转账向客户给予保外利益13笔,金额合计60821元。涉及保单12件,保费61.84万元。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属于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关于闫张霞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的情况说明》、闫张霞与客户的转账记录、原中国银保监会晋城监管分局询问笔录、相关保单、原中国银保监会晋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内控管理缺失行为
抽查2021年1月到2022年6月团险投保资料,3份投保单存在涂改问题,2份投保单存在签名和盖章不规范问题。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内控管理不严格,单证管理不规范问题。该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上述事实,有《新华保险晋城中支关于团险投保信息涂改的情况报告》、相关违规投保单、原中国银保监会晋城监管分局询问笔录、原中国银保监会晋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我分局决定对新华人寿晋城中支责令改正,处7万元罚款;对闫张霞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
上述内控管理缺失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分局决定对新华人寿晋城中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罚款;对赵变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罚款。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新华人寿晋城中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7.2万元罚款,对闫张霞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对赵变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晋城监管分局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