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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当庭履行后,我们就这一次纠纷案结事了,以后任何一方不再因此事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

“我申请撤诉。我们两个自行联系,我直接将3800元转到被告微信上。”

8月16日上午,在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经法官刘琳瑜主持调解,一起因美容而产生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当事人愿意当庭和解,原告当庭赔付并撤诉。

加盟美容店,体验出问题。原告赵某在市区开了一家美容店,被告宋某欲加盟,并提出加盟前体验相关美容产品及服务。宋某在店支付1000元定金,表明使用价值2700元的6款美容产品。而宋某使用部分产品一段时间后,出现脸部不适,并到医院就医。双方沟通后,赵某退还宋某1000元定金及500元治疗费。

堵门要解决,招商成泡影。此后一段时间,宋某赵某多次在微信上沟通解决事宜,宋某并要求赵某赔偿2000元,后来通过中间人协商,双方对医疗费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此外,据赵某庭前举证:“她脸上本就有斑,其他人使用以及和她微信沟通都证明产品没问题。我美容店招商会议当天,宋某在未受邀情况下堵在店门口要求解决问题,我说会议结束解决,她说要求当天解决。其中参加招商会共30人有8人被堵在门外,并向参会店家说了很多败坏我名声的话,把我的新的加盟店影响走了。”

法官多维调解,当庭履行并撤诉。庭审中,面对双方的争议焦点,刘琳瑜法官释明法律适用情况,并从双方各自利益出发,认真分析了双方过错,强调若一方揪着美容效果和产品质量问题,另一方要求名誉权问题和招商损失,官司是无休止的,不如各退一步达成和解,双方权益即得维护,也不影响各自的工作生活。最终,共花费6000多元治疗费的宋某和担心无休止要求赔偿的赵某,在法官调解下,由赵某支付宋某3800元,本次因祛斑产生的纠纷案结事了,赵某当庭支付并申请撤诉。

该案8月1日立案,8月16日解决问题,双方当事人对法官的用心调解和法院办理案件的认真及时表示赞扬。

【法官说法】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受到损害后,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进行维权是其法治意识的体现,也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予以支持和肯定,但维权的方式也应当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在双方自行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投诉、诉前调解部门协商或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理智解决问题,避免维权过度引发其他侵权纠纷,小矛盾激化大问题,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导致双方陷入无休止的诉讼中,影响工作和生活。(供稿:宛城法院 高雁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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